自1986年以来,特别是90年代初,依据1992年宪法的第17和29条规定,环境保护已经成为越南宪法的基本原则。关于环境保护的第一部法律在1993年的12月27日由全国大会通过,它开创了环境立法的基础,成为越南法律体系的重要领域。随后在1999年1月,越南制定了有关水资源的第一部法律(No. 08/1998/QH10),目的是为越南水利部门提供水资源管理的基本框架。近几年,有关水资源管理的立法框架逐步发展。一些重要的与水有关的文件,决定和加强水资源法规的监督实施和通告已经发布并且经常进行修改以满足国家和国际融合的需要。
迄今为止,越南水利部门的立法由不同的国家机构颁布的复杂的法律文件系统所构成。如同其它的法律领域,水利部门的立法基础是多方面的。尽管在过去十年,越南水利部门的管理法规有很大的提高,但是很明显还没有充分完成。因此,文章试图分析当前水资源法与其它相关法律/法令的矛盾、差距和重复,以及在实施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二级法规。此外,主要的研究目的是阐明并且确定新的水资源综合法法律的必要性。
Nguyen Thi Phuong Loan